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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赔租赁的受损的破碎锤 却遭被告反诉
发布时间:2012-12-21 11:25:14


     本网讯(通讯员 韦永辉)   2012年12月20日,原告黄庆从广西忻城县法院财务室领取18500元的案件款后,便打电话到该院民二庭,对该庭法官耐心调解,并及时办理相关兑现案件款前期手续,使其及时得到了赔偿,表示衷心感谢。

    2月22日,原告黄庆将挖掘机一台及破碎锤一个租赁给被告黄登雷用于采石场工地建设,被告黄登雷当日交押金10000元给原告黄庆。租赁时间为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6月24日,租金每月28000元。2012年4月24日前,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000元。2012年5月2日,原告的破碎锤在被告的采石场被砸坏。

    8月2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破碎锤损失费、支付尚欠租金和5月2日以后的租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7300元。诉讼中,被告黄登雷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黄庆赔偿给被告黄登雷停工损失费44950.34元。  

    忻城县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破碎锤损坏应由谁承担责任,以及5月2日后,被告是否还应付租金意见分歧很大,因此,该案经过承办法官于庭前、庭中和庭后的耐心调解后,原、被告双方于12月6日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500元。双方并约定由被告将案件款汇入忻城法院账号,再由原告来领取。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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