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假意帮找工作 妇唱夫随逼少女“破处”赚钱
发布时间:2012-12-21 10:38:30


     本网讯(通讯员 庞聪)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夫妻两人因缺钱花,竟想以带小女孩打工骗得小女孩外出后,逼小女孩“破处”以牟利,后因被害人家属报警,加上被告人母亲的劝说,二人将被害人送回家中,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12月20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强迫卖淫案,对被告人黄顶立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2年5月初,姚婷(被告人黄顶立之妻,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黄顶立提出,小诗(化名,女,1998年11月8日出生)年纪尚小,应该是处女,如果找男人给小诗“破处”可以得七八千元一晚。二人遂密谋以带欲外出打工的被害人小诗去打工,将小诗拐骗到广西北流市,找个男人给小诗“破处”,然后继续强迫其卖淫获利。2012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顶立和姚婷将小诗带到广西北流市同洲市场附近的一出租屋居住。在桂平市、北流市期间,小诗逛街、买菜、外出吃饭、吃宵夜,被告人黄顶立、姚婷或者姚婷的朋友等人都轮流陪同,防止小诗逃跑。2012年5月10日晚,被告人黄顶立和姚婷得知小诗家人已经报警,加上身上的钱准备花光,遂于5月11日凌晨将小诗送回到桂平,并由被告人黄顶立的母亲张悦(化名)将小诗送回其父母身边。2012年5月11日20时许,桂平市公安局南木派出所在桂平市城区宝华宾馆将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黄顶立和姚婷抓获归案。

    姚婷育有一女尚在哺乳期,所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另案处理。

    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顶立伙同他人主观上有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为强迫他人卖淫制造条件,为此作准备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黄顶立为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后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顶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顶立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顶立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及其父母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顶立强迫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王某某卖淫,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量刑,因被告人有犯罪中止、从犯等情节,该院遂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