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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举行 审议多项民生法律案
发布时间:2012-12-25 11:53:51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2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入二审 “托老所”有望入法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始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日托所、养老机构收费混乱、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这些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均在二审稿中有所体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审稿规定,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还应当按老年人口比例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修订草案对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应发挥的作用。为此,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进入二审稿。

    征地补偿制度大修 增加宅基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始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本次修改集中在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在补偿标准上,草案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住房保障方面,修正案草案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修正案草案规定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劳动合同法修改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最低200万

    12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指出,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必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将这一数字提高到一百万元,此次审议结果报告再次建议提升至二百万元,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旅游法拟规定景区须公布最大承载量

    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建议增加规定: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此外,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旅游定义范围过宽,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建议修改。

    二次审议稿将草案关于旅游定义的规定与旅游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在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了防止恶意注册商标,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依据修正案草案,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会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草案还规定,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中国拟限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任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继续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草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的任职作出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增加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等共同研究认为,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

    因此草案对此作出衔接性规定,指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注册资本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金融机构。三审稿适当放宽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要求,将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为“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草案还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此类投资可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草案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以适应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草案还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解决公民在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为此,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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