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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长结伙贪污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5 08:57:27


     本网讯(肖 晴 晏志强)   常年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师应当为人师表,但不想被金钱迷惑,触犯法律底线,最终沦为阶下囚。2012年12月15日,江西省上高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校长、书记、老师、会计结伙贪污的案件。

    2008年上半年到2009年上半年间,被告人邹芳玲、黄晓仁、丁武平、付忠诚,分别利用担任上高县某小学校长、书记、总务处主任兼食堂会计、食堂出纳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多开食堂采购发票套取现金的手段,合伙私分公款86000元,其中被告人邹芳玲个人实得23500元,被告人黄晓仁个人实得23500元,被告人丁武平个人实得19500元,被告人付忠诚个人实得19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芳玲、黄晓仁、丁武平、付忠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且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规定之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之后,四人都主动投案,均已退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自首情节,各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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