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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猎枪走火致死同伴 赔钱领刑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12-12-25 10:36:05


     本网讯(葛作礼)   打猎却打死了同伴,张某近日被陕西省西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2012年9月12日,张某和邻居王某等三人在西乡县茶镇檬树垭打猎,张某枪口朝后将土枪扛在肩上,跑向撵出的野猪,该枪走火击中其身后的王某,致王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与其同伴共出资3万余元安葬了死者,并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11万余元的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西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法持枪打猎中,因枪支走火致王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张某案发后能够自首,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张某认罪悔罪诚恳,又系初犯,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寄语:国家多次缉枪缉爆,张某却私藏土枪,持枪打猎打死同伴,即赔钱又领刑,自食其果!在此奉劝那些非法持有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人员尽快予以上缴,避免伤及无辜,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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