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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防火意识太淡薄 失火烧山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25 14:54:30
本网讯(田文忠)
一农村妇女在自家地里干农活,原本想烧掉秸秆清理土地,没料想却引发了火灾。近日,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琼连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2年3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赵琼连到本村地名叫“火烧地山”的自家番茄地里清理番茄秸秆时,用随身携带的一盒“囍”牌火柴点燃地里的三堆番茄秸秆,因天干物燥,火星到处乱飞,引燃了番茄地边的杂草,酿成火灾。山火造成元谋县羊街镇中坝村委会中坝、下坝两个村民小组的地名叫“火烧地山”、“干田山”、“大腰坡山”的林地被烧毁。火灾发生后,赵琼连及时向所在的羊街镇中坝村委会报告,并积极参与扑火。经羊街镇中坝村委会中坝、下坝两个村民小组群众和羊街镇政府及元谋县林业局组织人员扑救,明火于当日19时被扑灭。经鉴定,赵琼连擅自野外用火引发火灾,过火面积为69.97公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琼连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擅自野外用火,因其疏忽大意引发了火灾,致使过火面积达69.9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赵琼连在发生火灾后及时报案,积极救火,防止火灾面积扩大,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琼连积极赔付因失火造成的扑火费用,且主动与山林受损村委会和村民沟通、协商,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赵琼连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法定要件,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在森林中烧荒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失火罪。 近几年来,元谋法院审理了多起失火案件,均是野外用火不慎,导致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的刑事案件,虽然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因此,加强公民防火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加强农村群众野外安全用火知识的宣传,尤为重要,希望广大群众注意用火安全。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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