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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车祸获赔17万妻子取走 离婚时须退还
发布时间:2012-12-26 09:39:40
本网讯(通讯员 李惠 民马强)
丈夫因车祸获赔17万多元,妻子私自取走。之后俩人离婚,但财产未分割。后丈夫要求前妻退还他因车祸致残的赔偿款,近日,河南省宜阳法院判决被告翟玉文返还原告李炎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被告翟母返还原告李炎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翟玉文对被告沈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两项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009年1月8日,翟玉文与李炎在宜阳县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到福建省厦门市新阳区共同生活。5个多月后,李炎不幸在厦门市遭遇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84天后出院。李炎获得赔偿173462元。 翟玉文作为李炎的妻子,参与并处理了这次交通事故赔偿的所有事宜。赔偿款到账后,2010年2月10日,翟玉文在厦门市一银行从李炎的账户取走53460元,12天后,又从该账户取走54955元,同时还从该账户上转账给她的母亲沈优5万元,以上翟玉文共计从丈夫李炎的银行账户上支取(转走)现金158415元。 2010年5月17日,翟玉文、李炎曾协商离婚,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翟玉文回到宜阳老家生活。2012年2月20日,翟玉文到宜阳县法院城关法庭以翟玉文为原告,起诉与丈夫李炎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但双方未涉及李炎的残疾赔偿金及其他任何财产问题。后李炎认为前妻翟玉文私自从他的账户取走他的赔偿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即把前妻翟玉文和前岳母沈优作为被告,告到了宜阳县法院,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李炎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原告李炎在与被告翟玉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李炎所获得赔偿款中的残疾赔偿金1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应属于原告李炎的个人财产。被告翟玉文私自从赔偿款中支取属于原告李炎个人款项的12.5万元,其中被告沈优获得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沈优所得的5万元系被告翟玉文私自转给,翟玉文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但被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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