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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制假卖假卷烟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2-26 09:21:35


     本网讯(庞勇 李果言)   2012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对5名被告人以犯非法经营罪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到有期徒刑七年不等,并处罚金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冰、石有高、韦海龙、罗华全、莫宝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无证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被告人黎冰、石有高自制卷烟并贩卖,共销售自制卷烟4224市斤,共3206637支,销售金额共人民币236368元;被告人韦海龙在向黎冰、石有高购买1500市斤,共1147293支自制卷烟之后,以每市斤6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在岑溪市贩卖给被告人罗华全、莫宝珍,销售金额共人民币102660元,获利人民币15000元。罗华全、莫宝珍向韦海龙购买自制卷烟1500市斤共1147293支卷烟之后,在购进价的基础上每市斤再加价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在岑溪市马路镇其经营的“桥头冰城” 夜宵店内销售,共销售了1370市斤,共1049013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4890元,获利人民币187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冰、石有高、韦海龙、罗华全、莫宝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无证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被告人黎冰、石有高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韦海龙、罗华全、莫宝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五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五被告人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既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条文,是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对五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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