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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故意杀人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张莉   发布时间:2012-12-26 13:48:23


    案情:

    2011年1月1日16时许,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开发区人民路王某某的出租屋内,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该案的案情特殊性和判决的结果引起了外界的普遍关注。

    案件发生前后,该案被害人谭秋然与被告人吕云珍于1983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谭敏聪等三个子女,其儿子谭敏聪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婚后28年间,谭秋然经常问吕云珍要钱去嫖赌,不得钱就打,下手很重,重的时候打得吕云珍一个月都走不了路。由于不堪打骂,2010年3月,吕云珍被迫带两个孙子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王某某出租屋,靠摆摊卖药酒等生活。谭秋然还是经常到出租屋找吕云珍要钱和打骂。2011年1月1日15时许,谭秋然又到该出租屋与吕云珍争吵。吕云珍打电话告诉其儿子谭敏聪,此后谭敏聪到该出租屋进行劝阻。当谭秋然打吕云珍时,谭敏聪即上前阻止被谭秋然持塑料凳打中其头部,谭敏聪即抱住谭秋然推往租房门口外。当谭秋然与谭敏聪面对面抱摔时,吕云珍即持木板凳面朝谭秋然头右顶部拍打后,谭秋然被谭敏聪摔倒在该出租房门口楼梯走廊通道的地板上。谭敏聪因顺势跪下并压在谭秋然的身上。吕云珍即趁机持七字形木板凳用凳脚朝倒在地上谭秋然的头部打击数下,接着又持单刃尖刀猛刺谭秋然的右颈部三余刀。当谭敏聪打电话时,吕云珍看见谭秋然的脚还能动弹,其怕谭秋然未死会杀害其全家,又持菜刀朝谭秋然的左脸部砍了一刀。谭敏聪在制止吕云珍持单刃尖刀刺谭秋然的颈部时,被尖刀划伤其右手虎口。经抢救无效,谭秋然于2011年1月1日20时21分死亡。其系被钝器、锐器损伤头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吕云珍作案后,于同日17时08分,在现场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处理。

    2012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云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

    一、该院认为,一方面,吕云珍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谭秋然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引发,案发当天也是被迫临时起意。另一方面,案发后,吕云珍即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从社会角度考虑,该案件被告人吕云珍已垂垂暮年, 家中上有79岁的家婆要求和需要赡养,下有子孙需要抚养。案发后,被告人吕云珍得到同村18名村民的同情(包括被害人家属),联名为其请求谅解。因此,其杀人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案件一审已经审结,但留给人们的思考却刚刚开始。本案的发生是农村妇女在面对家庭暴力发生时,采取的不当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正如旁听该案的市妇联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的判决,体现了审判工作充分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对她们起到的积极保护作用。案件引发了我们在应对家庭暴力时应采取的处置方式的思考,我们不主张长期的忍气吞声,也不支持像此案中吕云珍用极端的行为来自救,要通过合法途径来制止家暴,如该报警的要及时报警,避免酿成大祸。”

    (作者单位:贵港中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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