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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宣判任立建等涉黑大案 45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7 09:09:33


     本网讯(丁力辛)   12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立建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任立建为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不断网络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王立杰、沈飞、郝金丰、崔海祥为积极参加者,以赵旭、李悦、吴博文、彭董玉、王云龙、李向春、张明军、王建超、才光伟、豆国宇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攫取经济利益达200余万元,以支撑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在任立建的组织、领导、指使、纵容下,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唐山市丰润区城区等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6月7日晚,被告人王立杰经被告人任立建同意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沈飞、郝金丰、崔海祥、王云龙、张明军等携带镐柄、砍刀等作案工具驾车来到唐山市丰润区舒心网吧门前聚众斗殴。谢少岭、刘宇纠集被告人刘海等人驾车赶到后,谢少岭、刘宇、刘海分别持铁管、镐柄追打、砸沈飞驾驶的猎豹吉普车,沈飞驾车逃离时撞伤刘海致其轻伤。

    2010年2月2011年4月间,被告人任立建先后三次指使、纠集该组织成员寻衅滋事,殴伤6人,其中5人轻伤,1人轻微伤。

    2010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立建得知其弟被杨某、边某、童某殴打后,遂纠集被告人沈飞、崔海祥、赵旭、吴博文、王建超、豆国宇、赵军、王永、金利明等携带镐柄等驾车在唐山市丰润区城区寻找杨某等人。在唐山市丰润区刘庄子村北侧加油站附近发现边某等人后,将边、童某及与其在一起的邓某等强行塞入车内拉至高各庄村沙子场,对边某、童某、邓某实施殴打,后将边某、童某、邓某拉载至该区城西静园附近一租住处,拘禁至第三天早晨,三人逃脱。

    被告人任立建因其竞选村长一事对同村的李某不满,遂指使被告人郝金丰找人欲对李某实施殴打。郝金丰纠集被告人王云龙、张明军、才光伟等在李某居住的小区守候李某。2009年1月2日21时许,王云龙驾车拉载张明军、才光伟、穆国成、明明再次来到该小区,在该小区发现李某及其怀抱的2岁儿子后,张明军、才光伟、穆国成、明明持砍刀砍打李某及其2岁儿子。李某被致轻伤,其子被致轻微伤。

    2009年9月间,被告人任立建、王立杰、温浩军到天津市某厂洽谈废钢、氧化铁生意时遭拒绝,任立建、王立杰、温浩军等组织数十人,驾乘多辆高级车到该厂炫耀并实施威胁,任立建、王立杰、温浩军等人还驾车到该厂总经理刘某的住所,对其实施威胁。刘某恐其或家人遭伤害,被迫答应将该厂部分废钢、氧化铁生意交给任立建、王立杰、温浩军等经营。2009年9月至2011年5月间,任立建等在该厂非法获利479462.65元。

    2007年底至2011年3、4月份间,被告人任立建等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任立建等抽头渔利共计80余万元。

    被告人任立建等还犯有串通投标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任立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3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另有1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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