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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报复他人猥亵伤害幼女致死被判极刑
发布时间:2012-12-27 11:36:19


     本网讯(谢斌)   2012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因怀恨他人报复猥亵幼女并伤害致死的刑事案件,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舒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一是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2012年2月20日下午,李丹带其女儿唐瑜希到其男友舒超家。当日晚20时许,唐瑜希(殁年,3岁)在卧室睡觉,李丹在客厅做家务。21时许被告人舒超进入卧室准备睡觉。被告人舒超因忌恨李丹母亲石仕珍反对其与李丹发展恋爱关系而产生报复心理,遂对在床上玩耍的唐瑜希实施猥亵,持打火机灼烧猥亵被害人唐瑜希的肛门、外阴部以及大腿根部,致使被害人唐瑜希肛门两侧黏膜红肿、会阴部及大腿根部内侧近外阴处红斑,表皮脱落,真皮裸露,呈鲜红色,处女膜4点钟方向新鲜破裂伤。

  二是犯故意伤害罪。2月20日晚被告人舒超猥亵唐瑜希后准备睡觉时,认为唐瑜希在床上玩耍吵闹影响其睡觉,遂趁李丹不在场,多次用拳头击打唐瑜希的胸腹部,致使唐瑜希不久即出现腹痛、呕吐现象。当晚,唐瑜希反复呕吐且无法入睡,舒超一直隐瞒唐瑜希呕吐的实情,并阻止李丹送唐瑜希就医。次日8时许,李丹送病情严重的唐瑜希去诊治前,被告人舒超仍未告知李丹其殴打唐瑜希的实情,并要求李丹隐瞒唐瑜希额头等其他体表伤情形成的真实原因。直至次日12时许,经资源县人民医院经超声波、放射检查发现被害人唐瑜希脏器穿孔、腹腔大量积液后,才由唐瑜希的外祖父母龙长清、石仕珍送桂林救治,在送往桂林途中唐瑜希因腹腔内脏器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超仅因怀恨他人以及被害人影响其睡觉,即对被害人胸腹部进行殴打,故意伤害幼女身体健康,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舒超通过使用打火机烧灼被害人阴部、大腿根部等部位的方式,猥亵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舒超致一人死亡的伤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舒超猥亵儿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舒超无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审理过程中亦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被告人舒超徒手打击无防卫反抗能力的三周岁幼女,事后在幼女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后,隐瞒真相,并阻止送往医院,延误治疗,致被告人脏器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体现出被告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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