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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子三次持刀抢劫后自首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2-12-27 13:46:25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江西省南康市一90后男子,在未成年时伙同他人持刀抢劫三次后,幡然醒悟并主动投案自首后获得从宽处罚。2012年12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谢小东,男,1994年5月出生。2012年4月15日至同月17日,谢小东先后三次伙同同案犯朱文兵、宗人维和肖元有,由肖元有、谢小东骑在摩托车上望风,宗人维和朱文兵持刀共同对被害人刘某、严某、肖某进行抢劫,抢得三个挎包(包内共有现金3560余元)和三部手机,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31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小东共抢劫三次,属多次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谢小东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在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抢劫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小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同案犯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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