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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多次贩卖亲子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27 14:02:34


     本网讯(王世妮)   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就一起贩卖亲生儿子的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人莫雨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莫雨,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山心镇。2001年其与宁新相识并开始同居,并于2004年生育一子宁小龙,莫雨和宁新生活一年多后,双方产生了矛盾。2004年5月,莫雨在宁新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人刚出生五个月的儿子宁小龙以10000多元卖给兴业县石南镇陈七,宁新得知后与莫雨一起把宁小龙赎回。2007年10月,莫雨趁宁新外出打工之机,又将宁小龙以33000元卖给兴业县沙塘镇的王明。2012年9月,该院对莫雨涉嫌拐卖儿童罪进行立案。

     兴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莫某以盈利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人中名字系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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