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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冯云虎 姚雷   发布时间:2012-12-27 14:25:53


    裁判文书是法院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具有较为固定的格式,在内容上要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展示判决的形成过程,对于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受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写作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裁判文书的质量不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裁判文书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诉讼过程。有的裁判文书没有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作表述,对案件严重超审限不解释,适用特别程序不交代法定事由,没有对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为主要内容进行论述,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

    二是裁判文书对证据及事实认定缺乏必要的分析。有的裁判文书只罗列证据,没有阐明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尤其对当事人双方有分歧的证据,没有进行分析认证。对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没有从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链条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认证,导致了开庭审理与裁决文书结果相脱节。

    三是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注重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忽视对裁判理由的阐述。有的裁判文书只引用法律条文,没有对采纳的法律依据做法理分析。有的裁判文书虽然具备适用法律的论理要素,但缺乏针对性,裁判文书讲理不透,弱化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四是裁判文书制作格式标准不规范。有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意见取舍不当,给人以厚此薄彼、偏袒一方的印象,有的裁判文书为追求简练而牺牲当事人诉求意见的完整性。有的裁判文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用法不准确,数字用法不规范,文印制式不规范。

    针对实践中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

    一是完善裁判文书的表述。裁判文书不仅要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繁简适当,对审判中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等主要内容有所体现,不能只有控辩双方的指控与陈述以及认定事实、裁判结果部分。

    二是强化法官对评理部分的分析。评理部分对诉辩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有回应,逐一说明,不得遗漏,对于不予采信的证据必须说明理由。并依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说明,让双方当事人胜负皆服,尤其是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应准确无误,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

    三是推行诉讼观点确认制。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不高,应诉能力低,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不明确、含糊其词、抽象笼统,法官应将当事人的意见归纳总结经同意后直接写入判决书,并明确表示是否采纳、支持或驳回,并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以免导致判决书不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诉求,而引起的缠诉、上访。

    四是规范裁判文书标准。在制作裁判文书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定《诉讼文书格式标准》,从文书字体、标点符号、数字使用、排版、装订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保证裁判文书的字体统一,标点准确,数字规范,文印制式规范等。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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