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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男子擅自变卖查封车辆 醒悟已晚
发布时间:2012-12-27 16:16:47
本网讯(通讯员 韦梅桔)
忽视法律,擅自对法院已查封的车辆进行变卖,知道犯法后,丁宗全才醒悟过来,原来自己吃了“哑巴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对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丁宗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丁宗全驾驶自家的自卸低速货车去西林县八达镇方向沿省道行驶时,碾压在公路旁玩耍的儿童何某某,造成何某某重伤。2010年4月19日,被害人何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丁宗全的自卸低速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第二天,西林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丁宗全的自卸低速货车。2010年4月27日,被害人何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丁宗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前期医疗费用9万余元。2010年11月29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宗全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丁宗全于2010年1月28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投了保险责任总额为12.2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故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赔偿。因被害人何某某所受的伤尚未治愈,于2010年11月8日再次到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4月13日,被害人何某某再次向法院院起诉,要求被告人丁宗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2011年10月12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被告人丁宗全赔偿何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同月30日,被告人丁宗全在尚未付清赔偿款的情况下,以3万元的价格变卖了已被法院查封的自卸低速货车给他人,将卖车所得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博挥霍,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丁宗全到西林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宗全在尚未付清赔偿款的情况下,擅自对法院已查封的车辆进行变卖,并将变卖该车辆所得款3万元全部挪作他用,致使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发后,被告人丁宗全在尚未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西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地供述了其将法院查封的车辆变卖给他人的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宗全已认识到自己擅自变卖被人民法院查封车辆的违法犯罪性质,动员其亲属筹集其变卖被查封的车辆所得款3万元退缴到法院,作为赔偿给被害人何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费用,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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