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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非法涉诉信访风险,法官该如何应对
作者:郭秀猛 发布时间:2012-12-28 09:32:38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期的到来,社会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然而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机制尚不健全,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彻底化解的普遍心理预期,于是在化解矛盾的正常渠道不畅通或者处理结果没有满足其要求时,很多当事人不管其要求合法、合理与否,也不管什么原因,都习惯了到政府、信访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国家部门进行信访。不否认,信访是当事人表达、维护权利的一种合法渠道,但与此同时,无理上访、闹访等非法信访者也参杂其中混水摸鱼,这种现象说实话也相当的普遍。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矛盾纠纷化解的最终权威裁决者,其面临的非法信访风险和压力更是巨大。因此,作为法官,面对形势严峻的非法涉诉信访风险,该如何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底线,必须认真对待和思考。对此,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四点。
一、 把案子做成铁案。 “根深不怕风摇动,身正不怕影子歪”,说的是人只要做的正直正派正气,别人的任何无理攻击都必将不攻自破。同样的道理,只要法官将审理的案子做的公正地道,做成经得起法律、人民和时间检验的铁案,让任何人都挑不到毛病、找不到瑕疵,非法涉诉信访风险就自然会减少,即使存在非法涉诉信访,应对起来也坦荡自若,会轻松许多。可见,应对非法涉诉信访,把案子办成铁案是多么的重要,对此应当做到:一要心怀公正,严格依照法律事实、遵从法律意旨、遵守法定程序,永远都要做事实和法律的信徒,保持对两者的忠诚和坚守,努力使法律事实不断接近客观事实,努力使对法律的领会不断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做到实事求是。二要不断学习,“打铁还得自身硬”,作为法官更是如此,要不断向书本学习,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官思维方法,增强对事实的判断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遇到疑难问题要多向同事、专家学习,听取意见,多向领导和审委会汇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弥补一己之力之不足,降低出错概率。三要审时度势,提高对案件的掌控能力。“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就要求法官审理案件不要拖拖拉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心理预期。四要做到公正无偏私,自觉遵守《法官法》等法律的要求,该回避的时候主动回避,工作中和生活中都要注重言语和行为,时常反省和自检,坚决不做容易引起当事人误会和反感的事情。 二、 做好普法和释法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只有在运行当中才能树立权威。就法官办案来说,法律的权威不仅需要法官理性适用法律,也需要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理解和接受。我国底层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普遍欠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这就需要法官在断案中注重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做好法律解释工作,让当事人了解、理解以至接受法律,最终接受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得出的裁判结果,减少甚至避免非法涉诉信访事件的大量发生。一要案前普法释法,告知诉讼的风险和合理预期,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适当引导,引导当事人走正确的、高效率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同时对于有困难当事人,应当引导其申请无偿法律援助,在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的同时,增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二要案中普法释法,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都应积极观察当事人的情绪变化,适时主动作出法律解释和引导,消除当事人可能产生的不解和误会,同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要求和意见,对于合理的部分虚心接受、主动采纳。三要案后普法释法,案件裁决结果送达时主动将案件裁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减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抵触情绪,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度,同时应当定时定点回访当事人,掌握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态度和要求,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 加强同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 涉诉信访涉及上级法院、检察机关、信访部门、各级政府和党委等单位,需要法官具有全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将可能存在非法涉诉信访风险的已结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裁判后当事人的反应情况和案件的受理、审理、结案等情况及时向上述相关单位进行通报,使得这些单位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情况了然于胸,及时制定预案和采取措施,将工作做在前头,做到知己知彼,合理引导非法涉诉信访人,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误会和错判,否则容易导致信访人抵触情绪的激化。同时,主动接受相关信访部门反馈的当事人频繁信访情况,据此研判形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问题解决了,现实问题也要跟着解决。就出现非法涉诉信访的案件,审理法官要多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法律监督员、社区代表等人员进行沟通,公开案件审理情况,邀请他们到单位详细了解案情,进而理解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让他们成为法官传递给当事人案件正能量的中间人,将案件审理过程的合程序性和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带给当事人及传递到社会中,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和提高社会的认可度,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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