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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有权对基层法庭提出管辖异议
作者: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黄朝实 发布时间:2012-12-28 15:10:31
【案情】
平班镇的何忠在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城东骑摩托车将该县桠杈镇的张璐撞倒,造成张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张璐将何忠起诉至该县法院,该法院将案件移给天生桥法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忠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平班镇委乐法庭管辖。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忠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忠不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评析】 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案件的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在平班镇委乐法庭和天生桥镇天生桥法庭都有派出基层人民法庭的情况下,本案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天生桥法庭管辖;2、根据县法院公布的法庭案件管辖范围,天生桥法庭管辖被告为天生桥镇的相关案件,如果本案由平班镇委乐法庭管辖,就违反了县法院公布的法庭案件管辖;3、法庭设置的原则就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也遵循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4、如果本案由平班镇委乐法庭管辖,会给人民群众造成法院不公平的错觉,认为本案审理中,法院存在什么猫腻,会给法院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笔者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何忠不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1、根据法律规定,管辖异议针对的是法院管辖问题,对于法庭管辖异议,法律并没有规定,属于法律空白,不能法院管辖异议来适用法庭管辖异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法院的组成部分,是法院内部的一个机构。本案是由天生桥镇天生桥法庭管辖还是由平班镇委乐法庭管辖,是法院内部的案件管辖分配问题,不论是那一个法庭管辖,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都是以县法院的名义作出,对该案件不服提起的上诉均由中院受理;3、虽然根据县法院公布的法庭案件管辖,本案理应由平班镇委乐法庭管辖,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是县法院受理后交由天生桥镇天生桥法庭审理的,是法院内部的工作分配,而且法庭的任务本身就是办理法院交代的审判任务,本案由天生桥镇天生桥法庭审理并不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4、本案由天生桥法庭审理,虽然会给当事人或者人民群众造成错觉,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都是以县法院名义作出判决,不服均可以上诉,而且上诉均由中院受理,完全可以打消当事人的疑虑。综上,当事人不能对基层人民法庭提出管辖异议。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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