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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 男子拒不执行转移财产
发布时间:2012-12-28 15:10:31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王志坚)   因不赡养父母,被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判决后不但不执行还转移其个人财产,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决被告人李维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2年5月28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维支付其父母李从许、王冰每人每月50元赡养费。被告人李维不予履行,2012年9月4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向李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9月6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李维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生效判决。在本院对该赡养案件审理期间,李维将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转存入其妻子马小荷的账户内,后与马小荷协议离婚,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母的,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诉讼中,李维的家属已代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对李维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维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李维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应予支持。李维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将生效判决履行完毕,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李维认罪态度较好、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姜进业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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