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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破产遭遇到划拨,何去何从?
作者:郑志勇 发布时间:2012-12-28 15:10:31
【案情】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A法院判决给付。判决书生效后,甲公司未予履行,乙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A法院申请执行。A法院在向甲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甲公司仍未履行的情况下,于2009年4月20日依法将被法院依法冻结的存款20万元划拨到A法院的账户。2009年4月25日,甲公司管理人向A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他们已于2009年4月16日在B法院申请破产,B法院已经受理;请求A法院中止20万元的执行,等甲公司破产案件宣告后,再行处理。 【分歧】 本案是中止执行还是继续执行?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该执行款应当继续执行,把该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认为这笔被扣划的执行款已经不属于保全措施范围。该20万元执行款已经执行完毕。理由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中止执行。理由有二: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本案B法院已经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其二,该措施是保全措施,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执行把该款项发放给申请人,其理由如下: 查询、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等暂时性措施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和控制,是有时间性的,是有期限的,是暂时性的控制措施。财产最终的归属是不确定的,有待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属关系还未得确定,在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而使执行程序必须中止。而本案采取的划拨这种强制措施,是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即时的处分,该措施时间很短,一旦完结,财产的所有权立即转移为申请人所有。除非出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对已被划拨的财产,才能责令被执行人返还。 所以该笔已被法院划拨的20万元,应当发还申请执行人。而剩余的10万元货款,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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