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金平 秦泽湘)
男子因出租车抢行自己驾驶的车,竟然用重拳伤人,在公安机关对其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后。打人者张海荣(化名)近日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的士司机各项损失计39 756.38元。
2012年4月1日14时许,张海荣驾驶捷达小汽车与马鹏(化名)驾驶的出租车因行车抢行的问题,在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吉利4S店门口发生纠纷,张海荣用拳头打了马鹏鼻子一拳,随即被送往湘潭市法检医院治疗。打人者张海荣也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双方无法就有关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马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马鹏的损伤构成拾级伤残。
法院认为:在马鹏驾车转弯行至吉利4S店之时,张海荣随之也驾车追行而至,并下车与原告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后发生扭打。张海荣与马鹏因行车抢行问题而引发此次纠纷,造成马鹏的损害是因为张海荣的行为所致,张海荣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此次纠纷中双方都有不冷静、不理智之处,马鹏也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为马鹏承担20%的责任,张海荣承担80%的责任。一时冲动,打人者因此被拘留还面临赔偿,被打者受伤还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