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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登门“拉家常”追回拖欠一年修理费
发布时间:2013-01-04 10:32:41
本网讯(通讯员 邓久发 覃丽文)
2012年12月31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通过登门“拉家常”,成功执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及时为申请人农海明追回拖欠一年多的修理费。
2011年元月份,莫林煌在农海明开的修理铺修理其所有的自卸车,共欠下修理费8000元。经农海明多次催要,莫林煌立下欠条,承诺于2011年3月31日前还清,如不按时还清,则以每天2%计算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莫林煌仍未按时还款。农海明将莫林煌诉至荔浦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莫林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农海明修理费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修理费全部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莫林煌不仅没有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离开其家,下落不明。2012年12月25日,农海明无耐地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 承办该案的黎法官经全面了解案情后发现,莫林煌自收到判决书后就离家外出,既无莫林煌的联系方式,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莫林煌之母开有一家杂货店。于是承办法官驱车来到莫林煌父母家中,在表明身份后,并没有直接与莫林煌父母谈其儿子欠款之事,而是与之拉家常谈论现在做生意的不容易,说说商家对欠债拖欠不还的痛恨。 看着莫林煌父母不断点头赞同黎法官的观点时,黎法官话锋一转说明了来意,希望其父母协助做莫林煌的思想工作。 12月31日早上,在莫林煌的预约下,农海明八点正准时来到荔浦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莫林煌同意于协议达成之日给付修理费及利息共10000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农海明自愿表示放弃。 至此,一起被执行人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执行案件,在法官的多方努力下,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现身面对债务,成功及时和解解决了欠款纠纷。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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