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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上言语不合 本是劝架变互殴
发布时间:2013-01-04 15:43:50


     本网讯(莫秀云 谭远献)   喝酒本无过,都是冲动惹的祸。2012年12月11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韦某因朋友在酒桌上语言不合,发生口角,自己去劝架反被殴打,结果冲动之下将打人者打致轻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

  韦某和覃某是朋友,平时关系也不错, 2012年4月8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覃某与覃某其、覃某时在其家喝酒后,又相约到运江镇料田屯的韦某某家里继续喝酒。在韦某某家里喝酒期间,覃某因岭地一事与韦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覃某将在场喝酒的韦某某的堂妹夫谢某扳倒在地,在场的被告人韦某见状赶忙上前劝阻,而覃某其则持折叠式小木椅打向被告人韦某,被告人抢过覃某其手中的折叠椅并向覃某头部劈去,致覃某头部受伤。经象州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 覃某的头部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2年4月8日晚,被告人韦某到象州县公安局运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持椅子打伤覃某的事实。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韦某赔偿了被害人覃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覃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案发后, 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其持椅子伤害被害人覃某的事实, 是自首,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是民间矛盾引发,且是被害人覃某酒后未能克制自己,先动手打人,对激化矛盾并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可对被告人韦某酌情从轻处罚。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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