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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伐木遇不幸 赔偿协议签订老板反悔
发布时间:2013-01-05 08:58:30
本网讯(通讯员 赵令崧)
男子因砍伐树木不幸被木头砸中死亡,家属为此与木材老板签订了《工伤(亡)赔偿协议书》,但协议签订后木材老板却反悔拒不支付赔偿款,男子家属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2月28日,广西南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木材老板按协议赔偿男子家属经济损失90000元。
2011年1月,家住广西凤山县农民夏冬海经王仕朋介绍,到南丹县为木材加工厂老板黄俊宇砍伐树木。同月13日,夏冬海在上山砍伐树木的过程中不幸被木头砸中死亡。当日,黄俊宇一方把夏冬海的尸体运回凤山县,因家属不同意接收后又把尸体运回,但由于当地有尸体运出后不能再运回的风俗,所以被当地村屯群众持棒阻拦。2011年1月14日,该事故经南丹县有关部门主持调解,死者家属与黄俊宇达成了《工伤(亡)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黄俊宇赔偿夏冬海死亡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其中30000元已给付,余下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的90000元至今未付。 为此,夏冬海的妻子林小玲、父亲夏财旺、儿子夏雨及夏志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工伤(亡)赔偿协议书》向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主体不适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受理后,林小玲、夏财旺、夏雨及夏志又向南丹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夏冬海是王仕朋叫来做工,工钱是王仕朋支付,王仕朋应是雇主,黄俊宇作为林木所有人是总雇主,所以应由王仕朋及黄俊宇互负连带责任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90000元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夏冬海到南丹为被告黄俊宇砍伐树木,其在砍伐过程中不幸被木头砸中死亡有原告亲属代理原告与被告黄俊宇签订的《工伤(亡)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写着夏冬海是在为黄俊宇工作过程中不幸死亡,赔偿协议在双方自愿下达成。而且,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证词亦证明协议过程没有使用胁迫手段,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该赔偿协议的签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夏冬海临时到被告黄俊宇处砍伐树木,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夏冬海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被告黄俊宇应按协议约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对原告认为夏冬海是受被告王仕朋的雇请为林木所有人黄俊宇砍伐树木,王仕朋应与黄俊宇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工伤(亡)赔偿协议书》已证实夏冬海是在为被告黄俊宇工作过程中死亡,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夏冬海受雇于王仕朋,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王仕朋应与被告黄俊宇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由被告黄俊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王仕朋诉讼请求的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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