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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完善社会法庭工作的几点建议
作者:刘圈子   发布时间:2013-01-05 10:26:26


    社会法庭工作开展两年多来,以其便民、快捷、灵活、零收费的运作模式,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接受和认可。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就自己的想法提几点建议:

    一、结合实际,以充分发挥作用为前提科学设置社会法庭的数量

    截止目前,新安县在全县11个乡镇均设立了社会法庭,其中包括1个维护军人军属权益社会法庭和3个示范社会法庭,另在大型国有煤矿设立了1个特色社会法庭。由于多种原因,全县12个社会法庭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如铁门社会法庭,常驻社会法官3名,辖区经济发展活跃,人口7.8万,矛盾纠纷相对较多,每年调解案件都在50起以上,而且工作也很规范,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都十分满意。而有的乡镇相对比较闭塞和落后,矛盾纠纷很少,每年社会法庭调成的案件寥寥无几,社会影响不大,群众对社会法庭信任度不高。

    之所以出现以上明显的差别,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部分乡镇重视不够。有的乡镇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对社会法庭的缺乏信任,遇到矛盾过多地依赖于乡综治办、信访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社会法官的作用不能得到正常发挥;二是部分社会法官工作积极性不高。选聘的社会法官大多是热心公益的离退休人员和有威望的群众,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工作补贴,办案仅凭公益心,劳动价值难以体现,有时还会受到案件当事人的威胁;三是部分社会法官的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个别乡镇没有真正把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公益、擅长调解的人员选聘进来,加之有的社会法庭地处偏远乡镇,法院对社会法官进行业务指导的人员少,培训针对性不强,致使个别社会法官调解案件时仅仅凭经验、靠风俗,甚至出现调解结果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四是部分乡镇工作保障不到位。上级规定,开展社会法庭工作的必要支出由当地党委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这对部分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紧张的乡镇来说,不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购买办公桌椅及用品,更不愿意向社会法官每月发放交通、伙食及误工补助。

    为较好地解决以上问题,建议结合当地实际,分片设立,由基层法院选择群众居住集中、人口基数较大、纠纷数量较多、乡镇领导重视的地区,集中有限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挑选优秀社会法官、完善硬件设施、强化激励措施,建设能够确实发挥作用、能够持续发展的“精品”社会法庭。

    二、因地制宜,以方便群众和便于工作为原则确定社会法庭位置

    社会法庭的设立位置应当区分情况,因地制宜,在乡镇领导重视,财政投入较大,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适宜在乡镇政府办公区设立单独的社会法庭,以利于协助乡镇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在矛盾纠纷较少,人口居住分散的乡镇,适宜在人民法庭集中设立一个社会法庭,集中案源,方便随时对社会法官进行指导和帮助;如果社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进行衔接之后,社会法庭设在人民法庭不仅可以缓解法庭审判力量的不足,而且通过陪审案件有利于社会法官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为了使一些有信访苗头或已形成信访的老大难案件得到及时化解,建议在基层法院设立中心社会法庭,聘请能力强、有威望、经验丰富的老干部担任社会法官,必要时集中全县的调解能手,集体会诊把脉,共同化解矛盾。

    三、多策并举,以保证运转和持续发展为前提加强对社会法庭工作的保障

    一是在组织保障方面,虽然社会法庭工作由法院主导,但必须加强向党委和党委政法委的汇报与沟通,至少要以政法委名义成立领导组织,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使社会法庭工作始终在政法委的领导和监督之下;二是人员保障方面,建议放宽人民调解员在社会法官中的比例限制,严格按照社会法官的选任条件,真正把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人吸收到社会法官队伍中来,化解矛盾纠纷,扩大社会法庭的社会影响。同时,对社会法官实行流动管理,形成能干者进、庸懒者出的良性机制。三是经费保障方面,坚持社会法庭工作必要支出由乡镇财政负担的理念,这是社会法庭工作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建议上级加强协调,以党委或以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多策并举,完善诉前和诉中案件的委托调解机制,根据社会法官调成纠纷的数量给予补贴;积极探索社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相结合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政策,使社会法官处理案件得到国家的认可;建立优秀社会法官的评选奖励机制,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社会法官进行表彰奖励,增强社会法官的荣誉感和自信心;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影响,通过邀请考察社会法庭、旁听社会法官调解案件等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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