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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甲公司的起诉?
作者:彭洋 林同俊   发布时间:2013-01-05 15:12:38


    【案情】

    甲公司将李某辞退,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甲公司赔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甲公司辞退李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定甲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7000元,并在裁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甲公司明确表示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甲公司即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其不支付7000元赔偿金。  

    【分歧】

    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定书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在本案中对劳动者请求赔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作出了非终局裁决,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对于甲公司的起诉,某基层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并应告知甲公司可以自收到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仲裁和审判作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权属性质不同,这两种权力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同时又明确表示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法院应予以尊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了非终局裁决,因此某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显然,根据上述条款李某与甲公司的劳动争议属于赔偿金纠纷,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此纠纷作出终局裁定。

    2、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李某对终局裁决不服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救济方式仅适用于劳动者,本案中,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于法无据。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带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权利,只有法院依法对终局裁决撤销后,用人单位方可向法院起诉,如本案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本应就争议作出终局裁决,但其在裁决书中告知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不免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之嫌,甲公司可据此向法院申请撤销后再行起诉。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规定“一裁终局”的同时,又设置了提起诉讼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则在法定情形下,只能先向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由中级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因此本案中的法院不应受理甲公司的起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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