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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次窃电缆致电信公司重大损失领刑15年
发布时间:2013-01-06 10:49:42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三个年龄相当的男子,专门盗窃电缆,且作案频繁,两个月内作案七次。案发后,两名同伙被抓获判刑,李明外逃。2012年8月4日,李明被抓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李明分别退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全州分公司损失款人民币4702元、16778元。

    2011年3月16日1时50分,被告人李明伙同唐永、曹军(均已判刑)携带剪刀、踩脚等工具驾驶微型车窜到全州县象山村的一处田洞,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电缆线160米。经鉴定,电缆线被盗的损失价值为5420元。当天2时50分,三人携带剪刀、踩脚等工具驾驶微型车窜到全州县小桥头村的一处田洞,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电缆线80米。经鉴定,电缆线被盗的损失价值为3000元。

    同年3月18日2时50分,三人携带剪刀、踩脚等工具驾驶微型车窜到全州县石堰村的一处松树林中,剪断正在使用的电信电缆线200米,后见电信技术人员赶到,将所盗电缆线丢弃在现场附近。经鉴定,电缆线被盗的损失价值为6380元。3月20日1时30分,三人携带剪刀、踩脚等工具驾驶微型车窜到全州县大源山村的一处田洞,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电缆线118米。经鉴定,电缆线被盗的损失价值为4412元。3月22日晚上,三人携带剪刀、踩脚等工具窜到全州县塘福完小附近,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电缆线157米。经鉴定,电缆线被盗的损失价值为5348元。3月24日2时30分,三人携带剪刀、踩脚等工具驾驶微型车窜到全州县福荣腻子厂附近,盗走正在使用的电信电缆线240米。经鉴定,电缆线被盗的损失价值为22460元。

    2011年4月2日1时20分,李明伙同唐永及唐飞(在逃)携带钢剪等工具窜到全州县铁头岭山顶,剪断中国移动公司全州县分公司基站机房与抱杆的连接线,破壁进入基站机房内,持钳子将机房内正在使用的通信设备上连接电瓶的铜线剪断,盗出46个电瓶、电缆线13.5米,维护人员闻讯赶到当场将唐永抓获。经鉴定,电瓶、电缆被盗的损失价值为16778元。

    李明共参与作案七次,分别造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全州分公司电瓶、电缆线损失价值47020元、1677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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