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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注射瘦肉精 毁灭证据罪难逃
发布时间:2013-01-06 11:47:01
本网讯(孙新)
日前,河北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天、吴雨、王丁、刘庆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戊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7、8月份,被告人刘天、吴雨、刘庆三人协商共同出资,由刘天、刘庆在保定市清苑县屠宰场门口从王丁处购买“沙丁胺醇”(俗称瘦肉精)一瓶,用于给活猪注射。2012年2月27日,刘天、吴雨在保定市清苑县阳城镇刘指挥村刘天老宅中,对收购的34头活猪中的15头注射了“沙丁胺醇”,并于当天下午将这批活猪送至保定市肉联厂屠宰。后经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发现15头活猪体内含有“沙丁胺醇”。2012年2月28日,刘戊在刘天老宅中帮助刘天、吴雨毁灭、藏匿给活猪注射“沙丁胺醇”所用的针头、针管等作案工具,并将剩余的“沙丁胺醇”注射液撒在地上予以毁灭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天、吴雨共同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注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沙丁胺醇”,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丁、刘庆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沙丁胺醇”供他人给活猪注射使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戊明知对方是“瘦肉精”案件的当事人,可能被追究责任,仍帮助其藏匿、毁灭、伪造作案工具及“沙丁胺醇”注射液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综合考虑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对五名被告人判处了上述刑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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