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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铜梁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作者:沈义 宋金虎   发布时间:2013-01-06 16:22:12


    1月4日,重庆市铜梁县检察院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17岁少年吴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该院“莎姐”青少年维权岗的女检察官还与吴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交流谈心,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据悉,该案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铜梁县检察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去年3月至6月,吴某某在铜梁县全德中学附近,采取语言威胁、踢打、扇耳光的方式,先后十余次对在校学生施暴,获取金额2元到10元不等共计人民币40元及面包等。

    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审查认为,吴某某以大欺小、倚强凌弱,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财物,扰乱了学校等公共场所秩序,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是,鉴于吴某某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财物、积极悔罪,得到被害人及其家长们的谅解,其法定代理人也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进行管教,因此,该院认为对吴某某不立即起诉,以观后效更有利于犯罪矫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和重新融入社会。

    经过深入了解吴某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社会调查情况,并依次征询各被害人家长及公安机关的意见后,该院决定对吴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检察官要求其在六个月的考验期内,除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列出的相关规定外,还须严格遵守县检察院针对本案特点所设定的几项规定:一是每月向县检察院报告一次活动情况,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和教育;二是不得与社会闲杂人员或不良人员进行交往;三是非经该院允许且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与在读中小学生进行接触。吴某某在考验期内如果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真诚悔改,考验期届满,县检察院将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该院为切实加强对吴某某的心理帮教,促使其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还同时启动了“莎姐”谈心程序,由“莎姐”青少年维权岗的女检察官与吴某某进行交流谈心,开展心理疏导和法制教导,使其慢慢敞开心扉,吐露心声,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分析孩子的优缺点,指出其在家庭教育中的不当方式,建议加强家长与孩子的心灵沟通,实施鼓励教育和说理教育,避免暴力施教,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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