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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赃获利100元遭拘役四个月罚金6200元
发布时间:2013-01-06 16:27:18
本网讯(通讯员 黄仲胜 林伟)
明知是赃物,仍然代为出售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终遭诉。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马韦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元。
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马韦年明知谢芝、谢兰、黄政、李智(已判刑)等人让其代为出售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12元)是赃物,仍然代为出售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韦年于2012年8月31日到贵港市公安局覃塘派出所投案自首,于同年9月12日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代为销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覃辉、谢芝、谢兰、黄政、李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韦年明知道是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韦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韦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马韦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韦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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