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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窃又故意伤害 数罪并罚三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3-01-07 10:05:17


     本网讯(苏传清 夏群珍)   2012年12月18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故意伤害案件,对被告人韩锋数罪并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为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韩锋伙同江国海、黄文雄、伍思海去到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黄坡督村委谭茂良的住宅,入室将谭饲养的5只石龟盗走。经鉴定:被盗石龟价值人民币5600元。

  2011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韩锋与朋友在钦州市钦南区永福西大街55号某KTV的V02包厢内玩,期间,因潘小明不小心将啤酒泼到被告人韩锋身上未道歉,韩锋为此与潘小明在该KTV一楼大厅收银台处发生争执致推打,打斗中,被告人韩锋持刀捅伤潘小明的腹部,潘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小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已达到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锋因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没有妥善处理,在率先动手打了被害人之后又在之后发生的打斗中持刀捅中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石龟,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参与盗窃的石龟大部分已经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父母案发后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小部分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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