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苏传清)
钦州市四个闲散青年寻衅滋事,看人不顺眼就上去一顿拳打脚踢,搞得被害人都不知道自己是因为什么挨打,不过他们将为自己猖狂行为付出代价。2012年12月10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文武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旺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吴彪、张勋拘役五个月。
2012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武东伙同张旺、吴彪、张勋和苏世文(另案处理)酒后到钦州港某滋补炖品喝糖水,随后,张文武借着酒劲在店内逞强耍威风,挑逗谩骂该店收银员,还故意招惹该店送餐员杜玉海,在杜让开后,张文武继续走到杜玉海身旁谩骂,说看杜不顺眼,之后张文武等人就动手殴打杜玉海,并一直追逐杜玉海殴打退至该滋补炖品店门口处,杜被张文武等人殴打趴在地上,被告人吴彪、张勋出于哥们义气,也跟着对趴在地上的杜玉海拳打脚踢,张旺等人还用玻璃瓶砸伤杜玉海的头部、身体等处,经鉴定,杜玉海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武、张旺、吴彪、张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文武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旺、吴彪、张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012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旺、张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吴彪致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文武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武和张旺均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文字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