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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沙县检察院强制措施适当性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梁民权 朱占越   发布时间:2013-01-07 11:11:28


    福建省沙县检察院为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规定。2012年该院已开展了该项工作,全年共审查案件266件495人,对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由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变更为决定逮捕羁押,降低了社会危险性,确保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据了解,该院在开展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认真审查案卷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证据材料,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表现,同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对于有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后,不遵守法律规定,毁灭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及时纠正不合法的强制措施,有效减少了因不必要的复议复核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将犯罪嫌疑人收监,公安机关应将犯罪嫌疑人收监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据悉,2012年,该院按照上级的部署,对所受理的案件开展了强制措施适当性审查工作,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针对公安“清网行动”的情况,在审查案件中把握不能因案发时间较长而降低执法标准,应以社会危害性等法定标准为评估依据,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如严某抢夺一案,被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其再次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7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案件承办人审查该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对严某办理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经研究决定对严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将严某收监,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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