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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作者:陈丽平 发布时间:2013-01-07 14:19:00
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要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报告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排污口必须依法取缔。全面排查污染源,坚决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重点解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清除和排污口关闭等问题,加大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环境整治力度。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结果,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并将其作为执法督查重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地方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措施。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准保护区等地区设置突发事件缓冲区,通过建设拦污坝、蓄污湿地等防范污染。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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