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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藏匿他人盗来价值8万多氧化镝获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3-01-07 14:37:05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在接到他人电话要求后,男子主动将他人所盗价值8万余元的氧化镝藏匿到其岳父家中。2012年12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19日晚,迟小生(已判刑)在某灼烧厂上班期间盗窃29公斤氧化镝,后迟小生将该29公斤氧化镝用纺织袋装好并放置在该厂围墙外,并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成奇,叫其前往取走该被盗的氧化镝。当晚22时许,王成奇将该装有29公斤氧化镝的纺织袋转移并藏匿在其岳父家中。经价格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为81200元。后被盗氧化镝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奇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成奇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成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王成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王成奇的犯罪数额、能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对其所判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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