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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区法官灵活执行促三起案件和谐执结
发布时间:2013-01-07 14:52:03
本网讯(通讯员 何芳华)
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执行法官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促成了三个案件当事人的和解,使矛盾在相对平和的环境中解决,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999年8月至10月之间,被执行人孙柳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分别向三申请执行人陈丽、李肖、陈明借款50000元、40000元、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定在2000年3月前还清。后因孙柳到期不还,2000年6月,陈丽三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作出判决,由孙柳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然而,孙柳并没有主动履行其义务,至2001年6月至8月间,陈丽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即对孙柳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孙柳无银行存款,只有一套基本住房,且因做生意亏本欠了不少外债,确实无履行能力。最后法官只能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这三起案件一拖就是上十年,2012年10月12日,陈丽三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孙柳现在的情况,孙柳现有固定工作,每月近3000元的工资收入。 然而从2000年至今,孙柳所欠本金加利息是一笔很大的数额,一次还清不现实,如何解决孙柳与陈丽三人矛盾是一个问题,虽然因欠款问题,陈丽三人与孙柳关系恶化,但借款当初几人却是朋友关系,基于这样一种特殊关系,执行法官分别做几位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孙柳获得了陈丽三人的谅解,几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孙柳在能力范围内一次性每人偿还10000元,剩下的欠款,由法院每月从孙柳的工资中扣出2200元,陈丽三人每年到法院按欠款比例领款,陈丽三人同时放弃了大部分逾期利息。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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