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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三个首次明确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3-01-08 16:04:3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并于第二款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其中,为贯彻惩防并举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预防功能,司法解释第二款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加重处罚。

    首次明确“集体研究”形式渎职犯罪追究责任人员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为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重点,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该司法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据悉,对于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的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将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强调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予以从严惩处。

    据悉,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必须依法严惩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为此,司法解释第九条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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