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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湖检察院适用修改后刑法办理首例不捕案件
作者:余锦堂 黄昌华 发布时间:2013-01-08 16:23:02
1月6日,安徽省太湖县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决定不批准逮捕。这是该院适用新刑诉法办理的第一起不捕案件。
2012年12月24日15时,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帮人拉砖,不慎将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撞倒并导致其当场死亡,2012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太湖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为更好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该院严格按照新刑诉法对批捕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的细化规定及程序性要求认真审查该案,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张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悔罪表现较好且主动投案自首,有赔偿意愿,社会危害性较小。于是主动与公安机关和当事人双方亲属联系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张某行为表示谅解。据此, 该院依据新刑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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