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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发布时间:2013-01-09 10:09:12


    过去的5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由试点走向全面试行的重要时期。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新贡献。

    2008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司法部指导管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同年12月,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

    2011年2月,中央领导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指出,要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对加强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提出了专门要求;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服刑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社区矫正制度又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积极推进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范围基本实现全覆盖,累计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突破百万

    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渐扩大试点范围,由点到面,全面实行。2008年10月,司法部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经批准“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10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社区矫正试点6年来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全国正式启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截至2012年11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1个地(市)、2787个县(市、区)、39414个乡镇(街道)开展,分别占全国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数的98%、97%、96%。相比2007年同期,省、地、县、乡4级覆盖面增幅分别达到了24%、1.3倍、2.7倍和4.8倍。26个省(区、市)在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4万,累计解除矫正69.9万,现有社区矫正人员54.4万。

    认真落实监管任务,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高,实现了社区矫正持续安全稳定

    各地围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3项工作任务,积极探索教育矫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矫正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监督管理方面,制定了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居住地变更、外出请销假、教育学习等监管制度,成立了由基层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谈话、走访等方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各地积极探索运用手机定位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时监管,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在教育矫正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公德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开展个案矫正,探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心理矫正方法,增强了教育改造效果;在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承包田,为有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累计接收的124万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仅为0.2%。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基本确立,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取得重要突破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司法部坚持把法制化、规范化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2011年以来,司法部抓住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契机,加快推进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司法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禁止令的规定,2011年5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司法部下发通知,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系统全面具体的规定。5月,司法部制定颁布《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等共20种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规范了执法活动,实现了执法文书在全国的统一。随即,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写并出版了《全国社区矫正案例选编》,通过实例指导执法工作。各地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严格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和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保障和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得到提高

    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壮大,人员素质全面提高。2010年5月,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成立;11月,中央编办批准司法部在基层工作指导司加挂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增加了领导职数;2012年1月,中央编办批准司法部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实现了三大步跨跃。各地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支持,推动设立专门机构。2007年,全国仅上海等5个省(市)司法厅(局)设立了社区矫正机构,地、县两级司法局均没有设立社区矫正科(处)。截至2012年11月底,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经所在省(区、市)编办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局(处、办)。其中,北京、上海等25个省(区、市)司法厅(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局(处、办)。全国共有83%的地(市、州)和77%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北京、上海、江苏、湖北、贵州、重庆、辽宁、吉林、江西、云南10个省(市)的所有地(市、州)和县(市、区)司法局全部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局(处、室)和社区矫正局(科、股)。

    各地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确保基层司法所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发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目前,全国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9.3万人,社会志愿者53.7万人。相比2007年,增长幅度分别达到了5.6倍和3.4倍。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认真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和法治观念。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水平。

    2012年3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举办,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厅(局)领导和社区矫正处处长、副省级市司法局、部分地市司法局以及河北省11个地(市)司法局负责同志共140多人参加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学习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和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水平。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后,全国29个省(区、市)、95%的地(市、州)和92%的县(市、区)举办了专题培训班。通过自上而下的培训,提高了指导管理水平和专职队伍素质,各地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信心更强、干劲更足、决心更大。

    基础保障不断加强,全国统一经费保障政策确立,管理教育场所设施从无到有广泛建设

    司法部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建设。在会同财政部认真调研基础上,2012年11月出台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并细化了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首次明确要求各地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通过加大投入提高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水平;强调统筹社区矫正和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装备需求,优先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装备配备;还为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提供了依据,对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经费保障机制的确立,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加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设施建设。2008年起,各地创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平台,探索成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阳光中途之家”等。截至2012年11月底,全国有28个省(区、市)建立起616个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中途之家)。北京市创办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央领导在视察调研中给予了充分肯定。目前,北京市已在全市各区县推广建立了中途之家。江苏省在全省县(市、区)大力推行“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的建设,在社区矫正人员与职能部门之间起到搭建桥梁作用,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减少社会对抗因素,积极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监管科技含量增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统一技术规范基本形成

    认真贯彻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积极推进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情况。经批准,研究制定了《社区矫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初步建立完善了“全国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各地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工作,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目前,全国共有30个省开展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安徽、江西、福建、宁夏、云南8个省(区、市)已实现了省、市、县、乡4级联网。233个地(市)和1662个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分别占地(市、州)和县(市、区)建制数的67%和58%.

    各地探索运用GPS、手机定位等电子化监控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构筑一道无形的“电子围墙”,实现随时对其定位、跟踪和历史轨迹查询。有的地方还针对手机定位监管中容易出现的“人机分离”现象,引入了“声纹比对”技术,有效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成绩斐然,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知晓率认同度进一步提高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成果斐然。司法部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把理论研究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基础和重要任务,不断加强对全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部领导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法制日报》、《学习时报》、《法学杂志》等报刊杂志上撰文阐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重大理论问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成立专门课题组,明确责任人,抽调骨干力量承担课题任务,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动员多方力量参与理论研究工作。广大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工作者积极响应,在社区矫正立法完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信息化管理、审前社会调查、心理矫正、风险评估、社会资源整合、矫正工作方法、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等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

    2012年,各省认真遴选近年来的研究成果,推荐为全国司法行政干部业务培训优秀教材社区矫正类别的出版书目多达20余种。2010年12月,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召开,会议共收到论文近500篇。高铭暄、陈光中、王牧等著名法学专家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学杂志》、《中国司法》、《犯罪与改造研究》等报刊杂志上刊发了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文章,积极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专门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社区矫正工作典型案例,精选编辑了《全国社区矫正案例选编》,发挥案例对工作的指导作用。

    社区矫正宣传工作成效显著。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中国日报》、司法部网站、法制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十一五”期间认真履行职责、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经验做法。2012年5月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放了《在阳光下服刑》,通过对江苏省宜兴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的采访,生动直观地向全国电视观众展现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风采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上的成绩。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成立以来,在全国“两会”、刑法、刑诉法修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党的十八大召开等重要时间节点时期,在《法制日报》刊登整版共计13次,有力地宣传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成绩,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在《人民调解》杂志开办了社区矫正专栏。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的《司法在改革中前行》、司法部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联合编辑的“聚焦中国之科学发展”丛书《执法为民》(司法行政卷)、司法部与中宣部联合监制的《科学发展、辉煌成就》(司法行政卷)以及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等书籍中,对社区矫正工作均作了全面总结。

    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的知晓率、认同度进一步提高,支持认同社区矫正的舆论氛围基本形成,呈现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厚的局面。2007年以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议案、提案近140件。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的优势也越来越凸显。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体系。与刑罚执行的地位作用相适应,积极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提高刑罚效益,应当强调刑罚执行的专门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同一性质的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由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机关负责。刑罚执行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便于司法行政部门通盘考虑,统筹合理安排,科学有效地执行刑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失去了非监禁刑执行的条件,就要收监执行;刑罚执行完毕,进入安置帮教,从而实现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司法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了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服刑人员不予收监关押,在社会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了刑罚执行工作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扶,丰富改造手段和方式,提高了改造效果,绝大多数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

    社区矫正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合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建立起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机制,减少脱管漏管现象,使社区矫正人员不再危害社会,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让服刑人员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2008年抗震救灾工作中,北京、上海等地的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红十字会、慈善团体、所在单位等多种渠道,主动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献血。北京市平谷区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勇救落水女孩、拒收10万元酬谢,荣获中国“2011平凡的良心”十大感动人物。安徽省黄山市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见义勇为,积极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当选为黄山市2011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十大新闻人物”和2011年度见义勇为先进人物。

    社区矫正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在国际上也产生良好的反响。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政府机构、研究部门和高等院校与我国通过联合召开研讨会、考察互访等方式积极开展社区矫正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会官员以及2012年4月参加中美人权对话第五轮法律专家交流的美方官员等都曾专门考察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对中国的这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

    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它满足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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