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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丰检察院适用新刑诉法办理首例不捕案件
作者:邹才根 卢苇 发布时间:2013-01-09 14:46:26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生效实施。近日,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启动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促使一起故意伤害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协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该院适用修改后刑诉法的首例不捕案件。
2012年12月17日上午11时许,李某骑摩托车去公司食堂吃饭,并将摩托车停在路边。此时,工友张某也骑摩托车来吃饭,由于速度太快,操作不当,撞上了李某的摩托车,造成李某摩托车保险杆和挡泥板损坏。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同意,双方心存积怨。当天中午13时,李某就带人找到张某,要求张某赔偿保险杠的损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将张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逮捕,经检察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正式工作,家庭条件一般,全靠打工挣得微薄生活费,李某认罪态度诚恳,对张某造成的伤害十分后悔,并主动要求赔偿对方医药费,但鉴于被害人张某提出的赔偿条件太高,李某心有余而力不足。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官意识到,该案的发生被害人张某有一定过错,犯罪嫌疑人李某真诚悔过,愿意赔偿张某的损失,该案符合捕前和解的条件,有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于是,该院立即启动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在检察官的努力下,犯罪嫌疑人李某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适当的经济赔偿和诚恳的道歉,被害人张某也谅解了李某的行为并表示不再追究,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李某故意伤害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该院“少捕、慎捕”的执法理念,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又让犯罪嫌疑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挽救了犯罪嫌疑人,从根源上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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