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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检察院四项措施规范检委会工作
作者:赵敏 汪建兴 发布时间:2013-01-09 15:59:09
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2012年以来积极探索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新思路,从建立完整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和管理体系入手,规范检委会的工作内容,确保检委会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对议题审议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了重大业务的决策水平,推进了各项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
该院完善检委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日常工作开展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规范检委会的工作流程,按照高检院相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对本院以往的检委会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订了一系列工作规范细则,如《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着重规范了议事程序、议题内容及标准,加强了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与可操作性。 同时,明确议事范围,确保检委会工作针对性。为改变以往注重“案件讨论会”的片面倾向,该院将各业务部门制订的对全院有约束力的各类规章制度、研究当前检察业务发展方向、部署检察业务重点工作等宏观性工作同重大疑难案一道列入议事范围。为提高案件质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尤其对不批准逮捕的公安移送案件、本院自侦案件需要改变定性的、不起诉的案件一律上检委会研究讨论。由于明确了检委会与院党组等机构的权力划分,突出了检委会对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集体审议和研讨地位,使检委会充分发挥了对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作用,保证了执法的公正与透明。 严格议题标准,确保检委会工作效率。该院对拟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承办检察官要在议案提请表上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提交检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报检察长审核,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以及何时召开检委会讨论。在严格执行上级检委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赋予了检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必需的职权,要求检委会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议题进行程序把关,对议题事由不详、案件事实不清、未经部门集体讨论的议题退回重新补充。同时,为了研究案件需要,必要时经检察长同意,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办公室可调阅案卷,介入检委会议题的实体性审查,使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很大提高。 加强检委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检委会委员的议事能力。该院严格检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和挑选程序,2012年选任了5名年龄40岁以下、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有较强法律理论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检察员为检委会委员,进一步改善了检委会的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建立了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和带头办案制。要求每月一次组织检委会成员进行集体学习,着重学习新的政策与法规;每月一次组织案例分析,促进检委会委员业务理论知识的不断更新;检委会委员每年确定一个重点调研课题,至少完成一篇调研理论研讨文章,并将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以此提高检委会委员的理论水准和综合业务素质;在带头办案方面,要求检委会委员在各业务口带头主办案件,每人每年至少办理一起案件,以增强委员会成员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了检委会的业务决策能力,为更好地指导全院业务工作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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