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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夜撞“沙山”致身伤 施工单位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09 08:34:14


     本网讯(袁飒 邓涛)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王某下夜班骑摩托回家途中,撞上施工单位在路面堆放的“沙山”摔伤,住院治疗7天。2013年1月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王某5000元。

  2012年10月20日晚10时许,家住某小区的王某在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自西向东行至城区某路段时,因天黑、操作不当,不慎撞上在此处维修路面的施工单位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处设立的警示标志--沙堆,造成左肩胛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遂即被送往新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疗费5109.13元。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在维修处堆上沙堆,在沙堆上插上小树枝以作标志,但不明显。王某与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施工单位在路面施工维修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王某未安全驾驶,也有一定的过错。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施工单位给王某支付5000元赔偿款,王某表示接受。该案得以和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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