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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拒不归还代耕土地 承包人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09 09:34:31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六年前,蒋福外出务工时将土地交给邻居蒋银代耕,六年后归家时要求收回土地遭拒,蒋福是否能要回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2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蒋银在2012年梨树收获期结束后15日内将讼争土地退还给原告蒋福。

  蒋福与蒋银系邻居。两家人一向关系较好。1996年,蒋福在外出务工时,将所承包经营的一处面积约三亩的土地交与蒋银代为耕种。1998年,蒋银在该处土地上种植梨树约80棵。2012年3月,蒋福从外地回家,向蒋银提出要求收回该土地。蒋银承认蒋福所主张的事实,但同时提出:自己在代耕的土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了该土地的生产能力,要求蒋福补偿8000元,且所栽种的梨树归自己所有,否则不同意将归还土地。

  法院认为,被告蒋银承认原告蒋福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蒋福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蒋福作为村民小组成员,依法取得了本案讼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无暇耕种的情况下,将讼争土地交与被告代耕,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将土地交与被告代耕,并未约定耕种土地的期限,也未明确表示将该承包地发包给被告耕种,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在讼争的土地上存在着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现原告返乡要求被告退还承包地,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要求原告进行补偿,但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作处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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