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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结伙持刀伤人 父母承担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09 09:43:12


     本网讯(韦汉吉)   1月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耐心释法工作后,执结了一起在校学生结伙持刀伤人的赔偿纠纷案件。致人受伤的刘志佳、覃华权、王健父母当日履行付清了受害人韦鑫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17391.46元。

    刘志佳、覃华权、王健均系金城江某初级中学学生。刘志佳与同校学生韦鑫之间曾发生过矛盾。2011年11月17日晚,刘志佳打电话给覃华权,约其于次日中午放学后协助殴打韦鑫。2011年11月18日中午,覃华权纠集王健在校门口附近,当看见韦鑫走出校门口之后,王健即驾驶摩托车搭载覃华权追赶韦鑫,并由覃华权持杀猪刀将韦鑫砍伤后逃离现场。韦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24日。经诊断:韦鑫双肩双上肢及左髋部多处刀伤,治疗费 6551.46元。案件发生后,刘志佳、覃华权、王健三人拒承担责任。

    韦鑫于2012年6月将刘志佳、覃华权、王健及其父母诉至法院。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刘志佳以其与韦鑫存在矛盾为由,纠集覃华权、王健将韦鑫砍伤,刘志佳、覃华权、王健对韦鑫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刘志佳、覃华权、王健均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其三人父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于7月30日作出判决,由刘志佳、覃华权、王健父母赔偿韦鑫的各项经济损失 17391.46元。判决生效后,韦鑫于2012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刘志佳父母在银行存款后,2013年1月8日,传刘志佳、覃华权、王健父母到庭,经做大量的耐心释法工作后,刘志佳、覃华权、王健父母将赔偿款如数交至法院。

    (文中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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