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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路滑女子在商厦内摔伤获赔偿4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3-01-09 11:08:24


     本网讯(通讯员 钟勇 雷娜)   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桂林某商厦赔偿原告张玉兰经济损失3793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2年2月29日上午,原告张玉兰从被告商厦内行至西门出口时,因雨天路面湿滑,原告不慎从该商厦西门台阶最上层摔倒至人行横道上。次日早上,原告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原告所受损伤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后该医院对原告实施了右侧双极股骨头置换术,于3月20日出院。原告为此支付了门诊医疗费80.8元及住院医疗费33991.37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监控视频可知,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上午9时07分从商厦内行至该商厦西门时,因雨天路面湿滑而从台阶最上层摔倒至人行横道,鉴于发生摔倒事故的地点仍属于商厦的商场范围,且根据原告提交的拍摄于2012年3月8日、3月10日的照片可以看出,被告在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并未张贴任何向民众提示雨天路滑的警示标语,鉴于本案中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当日另行采取了提示民众注意雨天路滑的有效措施,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中原告对其摔倒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故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本案中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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