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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宅基地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3-01-09 11:58:32


     本网讯(通讯员 杜彦 赵东辉)   1月8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群众路法庭审结了一起因非法买卖农村房屋而引发的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在法院的协助下,被告已经腾房,并依照调解协议履行了双方的义务,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刚系陕棉十二厂的退休职工,现年76岁,退休之后一直租住在金台区八里村。2001年5月29日,原告仝利与被告刘刚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双方约定仝利将自己拥有的位于八里村老庄基地上建有砖混结构的平方两间、灶房一间卖给刘刚,刘刚一次性支付仝某售房款3800元。现仝丽准备盖新房,要求刘刚腾出房屋,但刘刚认为房子是其花钱买的,拒绝搬离,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现仝利以双方所签的售房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将刘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刘刚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房屋是建筑在宅基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制。农村房屋买卖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此类行为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本案中,刘刚并非八里村村民,仝利将房屋卖给刘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仝利和被告刘刚签订的《售房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办法官晁靖雲多次释法析理的劝说下,刘刚同意腾房,仝利也因缔约过失补偿了刘某4300元,本案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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