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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歹念行诈骗 自首退赃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1-09 09:16:01
本网讯(通讯员 王明荣 廖毅)
被告人刘连苟以有廉价钢筋和防盗门出售为名,在收到对方钱款后伺机逃走,通过让受害者无法联系自己的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得人民币2.16万元。1月8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连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5月16日,被告人刘连苟与吴水能在龙胜县城滨江路棋牌室聊天,被告人刘连苟谎称有廉价钢筋和防盗门出售,吴水能即向刘连苟订购了价值人民币18600元的钢筋和防盗门。第二天下午,谢连华与被告人刘连苟一起在吴水能家里吃饭,谢连华得知被告人刘连苟有廉价钢筋和防盗门出售,随即向被告人刘连苟订购了价值人民币3 000元的钢筋。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刘连苟谎称去桂林八里街提货,带吴水能、谢连华等人到桂林市虞山桥头陆狮洲村,被告人刘连苟以先付款再去仓库提货为由,骗取吴水能人民币18600元、谢连华人民币3000元。骗得货款后,被告人刘连苟以回出租屋取仓库钥匙为由伺机逃走。 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连苟到灵川县灵川镇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连苟退赔给被害人吴水能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1月4日,被告人刘连苟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吴水能人民币8600元、谢连华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连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连苟犯罪后,在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刘连苟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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