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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归属?
作者:叶国平 梅银浪 发布时间:2013-01-09 15:39:54
【案情】
王某、王妻于2005年9月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对当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问题的处理作了约定,但因故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即依约分割财产,并各自分居生活。2011年6月,王某起诉离婚。而王妻要求对分居期间王某开办企业的资产及王某依离婚协议分得房屋的升值部分进行分割。王某认为,双方共同财产依离婚协议已分割完毕,此后无共同财产,故拒绝分割。 【分歧】 对夫妻依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后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归属,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双方依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后,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分居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阶段双方所获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双方依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后,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理由是订立离婚协议的本意为结束婚姻关系、消灭共同财产,还有协议签订后双方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意识表示。且此后双方实际依约分割共同财产并分居,王某办企业、购房均系用其分得的个人财产投资,故应属个人财产。 【分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双方于2001年10月2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对当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问题的处理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即依约分割财产,并各自分居生活。从案情可以看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当属有效。 2、至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的问题,笔者认为,这要从合同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来分析。对外效力上,依合同的相对性,因为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对于第三人而言,此婚姻应是继续存续和有效的。在分割共同财产至分居期间,对外的债权债务上,夫妻双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收益和偿还;但是在对内效力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均具备适格的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该离婚协议的约束力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便及于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的本意为结束婚姻关系、消灭共同财产,还有协议签订后双方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意识表示。且此后双方实际依约分割共同财产并分居,原告办企业、购房均系用其分得的个人财产投资,故应属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应认定双方共同财产依离婚协议已分割完毕,其后王某用其分得的个人财产投资的企业、房产等财产系其个人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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