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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检察发布民事申诉案件受理新规定
作者:申东 田瑾   发布时间:2013-01-10 16:28:00


    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院制定并公布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并运用新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今后,检察机关接受申诉人申请民事、行政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时的受理条件为: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此外,由于新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的规定由原来的两年缩短为六个月,因此,检察官向群众建议申诉人最好还应当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同时,《规定》还对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据了解,《规定》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内容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案规则(征求意见稿)》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严格规范执法,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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