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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兄弟生怨气 亲人互殴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10 11:38:33
本网讯(汪锦修 吴全明)
一对亲兄弟,两个家庭,八个家庭成员,竟然因为家庭琐事,渐生怨到生恨,直到恶言相向,亲人斗殴,伤身又伤心。2012年12月20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文赔偿原告陈秀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11.4元。原告陈秀赔偿被告周文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各项损失3912.3元的的40%即1564.92元。
原告系被告弟妹。被告有两兄弟,幼时关系较好,相安无事,成年各自组建家庭,有各自的生活圈子,互相接触交流减少。2009年,因为被告由经商转为回乡种田,双方的矛盾爆发了。在当地农村,如有兄弟,一般都把责任田分在一起,被告兄弟也不例外。因被告在外经商,故分田并没有具体明确各自的大小、方位等,责任田也都是由弟弟负责耕种,被告没有计较。被告回乡后,提出与弟弟划分责任田,各自独立耕种。令人没想到的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遭到弟弟的拒绝。其后,兄弟两家人因责任田的划分及相互称对方毁坏己方的庄稼等问题,互不相让,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连侄子辈也加入其中。 2011年10月27日,原告将“被告拔了我们家数百株黄豆带回家”一事告诉两个儿子,而两个傻小子竟发给大伯“小心杀你全家,把你儿子做了,让你断子绝孙”的威胁短信,令被告大为光火。被告认为这都是原告唆使的结果。次日上午,被告十分恼怒地在全村寻找原告,上午九时,当发现原告在村口聊天时,被告跑上前,恶狠狠地瞪着原告,随即将原告摔倒在地,用拳击打原告头部、脸部,致使原告脸部等多处受伤。其后,原、被告又互掷石头,原告扔的石头砸中被告拇指。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甲级,被告拇指受伤为十级伤残。被告因此受到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因气愤对原告实施故意伤害,其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结果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被告于纠纷发生后的次日到某院治疗拇指这一事实,结合原、被告之间存在互相扔石头砸对方的行为,被告提供的门诊病历等,可以证实被告拇指受伤为原告所为,但由于该损害行为因被告先殴打原告所引起,故被告对该损害结果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第18条第1款、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1款、第2款、第23条第1款、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10、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第10条之规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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