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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坠亡家长上法庭 天井未设护栏房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10 10:44:46
本网讯(罗周新 卢伟)
小孩到被告人家楼顶玩耍,到达房顶平台天井石棉瓦上,石棉瓦破裂被坠亡,小孩父母起诉要求房主赔偿。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胡仁星、周红文负担原告刘小明夫妇各项损失的45%,即14.58余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011年2月6日,原告刘小明夫妇携子刘伟到姑姑刘秀英家作客。当日下午,刘伟和另两个小孩在姑姑家房屋楼顶平台上玩耍,通过姑姑家房屋楼顶平台与其南侧邻居被告胡仁星、周红文房屋楼顶平台之间90cm高的隔墙,到达被告房屋楼顶平台设置的天井所遮盖的石棉瓦上,石棉瓦破裂,原告之子刘伟从天井中坠落到被告房屋底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秀英家的房屋与被告的房屋共墙而邻,两家房屋均有附房,初建时被告附房为三层平顶、内设置天井房,天井北侧内沿距原告二姐家围墙55cm,外沿距围墙50cm,以石棉瓦遮盖(2005年放置),刘秀英家附房为二层平顶房。2009年上半年,刘秀英家在附房二层平顶上自行加建一层,之后其附房平顶与被告房天井平顶相连相通,且刘秀英家建有楼梯可通达附房平顶上。刘秀英家在其附房平顶的东、北、南三边均砌有90cm高的单砖围墙,其中与被告房天井平顶之间的围墙存在缺口,人可从此跨越到达被告房天井平顶上。 法院认为,被告的天井平顶已与邻居刘秀英家相连相通,应当预见到天井处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石棉瓦也已使用多年,不仅风化变脆,载荷性极差,而且容易产生误导,使人误踏而发生坠落危险。但是,被告没有预见,未对其所设置天井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原告之子从其天井坠落而死,对此,被告负有过错,对原告儿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之子为已满10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一定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知识,但其越过围墙到他人平顶玩耍时,不注意自身安全,踩踏天井上石棉瓦,从天井中坠落而亡,死者自己也有过错。另外,原告对其子疏于监护,对其儿子的死亡也有一定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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